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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3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效规范公务接待用餐行为,严肃接待纪律,制止铺张浪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我市近日研究出台了《四平市公务接待用餐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务接待用餐的范围、规格、标准、审批、核销、公开、追责等方面进行规范和限定。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用餐范围和标准。明确规定上级机关来本市办理公务、市直部门及县(市)区直部门到较远基层单位办理公务、域外来本市进行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和其他情况四个方面的范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得一客多陪,不得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参加。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凡接待单位有职工食堂的,要在职工食堂安排就餐。除接待客商外,工作期间公务用餐一律不准饮酒。不得食用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高档酒、各类进口酒以及高档香烟。 

  严格履行公务接待用餐审批程序。接待单位相关部门安排公务接待时,须事先向分管领导汇报,填写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由办公室审核并报请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登记备案后,方可安排用餐。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用餐费用的财务核销。实行“三单合一”制度,即接待部门必须提供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用餐消费原始清单和税务发票单据,“三单”不全者,一律不得审签和报销。实际用餐金额大于餐费限定额度的,只报销限定额度的部分,超出限定额度的部分不得报销;实际用餐金额小于限定额度的,按实际支出报销。 

  建立公务接待用餐公示和报告制度。逐月公开公示,每月10日前向领导班子成员公开上月公务接待的次数及费用支出的详细情况,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公开公示公务接待次数、人数及额度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财政、审计部门在检查和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严肃追究违反规定的责任。接受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和行政相对人宴请、娱乐活动的;借公务接待用餐之机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的;以公务接待用餐为名用公款私请的;让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和行政相对人报销招待费用,或以会议费、印刷费等形式变相冲减、转移报销招待费用的;其他违反廉洁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除所发生用餐费用由参加人员个人承担外,并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摘录于201373日《四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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