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全市国土绿化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在我市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区域
依据《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规定,四平市城区以下区域纳入封山禁牧范围,实行全域禁牧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公益林地;
(二)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地;
(三)自然保护区、湿地等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二、封山禁牧期限
三年
三、封山禁牧主要内容
依据《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规定,四平市城区以下区域从事以下活动,违反规定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一)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
(二)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相关要求与措施
(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封山禁牧及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禁牧区主要路口、山口等区域进行广泛宣传。
(二)全市养殖户应严格遵守封山禁牧规定,自觉实行舍饲圈养,不得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请广大养殖户提前做好准备,合理安排养殖方式,确保牲畜养殖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三)市林业局将组织成立专门的巡查队伍,对全市封山禁牧区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监管力度,确保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放牧行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