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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26-11-02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习惯、市场监管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卷烟、雪茄烟、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许可证经营地址信息应当具体明确且具有唯一性。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均衡发展、服务社会的原则,根据四平市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符合控烟履约要求等因素确定,组合运用间距管理、区域总量管理、受理先后管理的办理模式。

  第五条 四平市及其所辖县(市)城市城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以街道、乡(镇)、社区作为最小市场单元;

  四平市及其所辖县(市)村屯地区的以行政村为最小市场单元。

  市场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受到总量控制并由四平市烟草专卖局结合市场实际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四平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各个市场单元历年的人口数量、零售户数量、零售户年均销量等因素,确定各个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并以此为基准,参考烟草制品零售点存量、卷烟消费市场变化等因素,由四平市烟草专卖局每年在四平市政务大厅、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窗口及相关官方媒体对当年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指导数予以公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布频次。具备条件的单位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相关信息。各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数量上限的饱和区,不予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市场单元达到上限的,按属地烟草专卖局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排队轮候,同时当排队轮候的零售户其所处市场单元内出现零售许可额度时,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依次受理办理,申请人收到办证通知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自动退出轮候队列。四平市烟草专卖局及其下辖各县(市)局将每半年对行政许可申请排队轮候情况予以公布。

  第七条 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城区街道、乡镇街道以及因城市规划建设形成的新街道相邻两个零售点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二)城市、乡镇居民小区内,每300户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3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相邻两个零售点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封闭式小区除外;封闭小区指有明确边界、围墙大门且限制外人进入的居住区‌);

  (三)行政村根据所在地实住户数每300户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3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且相邻两个零售点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实际户数认定以当地烟草专卖局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确认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整体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大型综合超市等场所内部可设置不超过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的零售点出入口全部在上述场所内部的不受外部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限制,也不影响外部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测量,但内部相邻两个零售点的距离不得少于25米。但商场、大型综合超市所属建筑物一楼存在出入口对外的商铺设置零售点的,与外部零售点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与商场、大型综合超市内部零售点的距离不得少于25米;

  (五)整体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等集贸市场,每50个门店(摊位)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50个门店(摊位)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的零售点出入口全部在上述场所内部的不受外部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限制,也不影响外部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测量,内部相邻两个零售点的距离不得少于25米,以上区域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各类综合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等集贸市场所属建筑物一楼存在出入口对外的商铺(摊位)设置零售点的,与外部零售点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与各类综合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等集贸市场内部零售点的距离不得少于25米;

  (六)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且工期在三个月以上可以无障碍进入并且能依法接受烟草专卖管理的大型建设工地,在该工地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可以依申请设置1个有效期在工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工期延长的,依据延长工期的有效文件,应当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七)四平辖区内的火车站、高铁站、长途汽车站的候车大厅内可设置不超过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内部相邻两个零售点的距离不得少于25米;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大专以上高校校园内可设置不超过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内部相邻两个零售点的距离不得少于25米;上述地址的零售点出入口全部在上述场所内部的不受外部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限制,也不影响外部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测量。上述场所一楼存在出入口对外的商铺设置零售点的,与外部零售点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与上述场所内部的零售点的距离不得少于25米。

  在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全封闭的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内等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人办理许可申请时,须提交所属部队或监管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许可证明,方可受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等易造成烟草制品吸食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学制剂、农药化肥、油漆、医药卫生、五金交电、机耕农具、废品回收、美容美发、修理修配、水产畜牧、兽医饲料、石油天然气生产、面粉面食加工等易挥发、易造成卷烟受污染以及易燃易爆的商品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人员聚集的重点防火场所以及易造成生产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烟花爆竹、装潢装饰、网吧游戏等;

  5.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下列业务:办公用品、文化体育、书报杂志、音像器乐、打印复印、家具家电、宠物商店、宗教用品、纺织服装、广告照相、彩票书店、祭祀用品、台球竞技、汽车服务、生鲜肉品、冷冻产品、洗化养护、旅店饭店、洗浴保健、按摩娱乐、歌舞酒吧、棋牌茶楼、餐饮小吃、电子通讯器材、蛋糕烘焙、仪器珠宝、典当寄售、金融证券、粮油散酒、干鲜物品、渔具钓具、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托管培训、手机眼镜、文玩古董、寄递配送、中介劳务、旅行社、养老院、火锅用品专营店等;

  6.封闭小区、货运场(站)、物流园区内部的;

  7.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等业态的;

  8.一楼平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如公寓、写字楼、楼梯间、地下室、储藏室、地下车库、工地工厂、单元门内、限制进入的封闭式居民小区、流动摊点、书报亭、售货亭、售货车、违章建筑、活动板房、集装箱、铁皮棚、物业服务用房、厂矿企业内部、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以及第七款中关于“四平辖区内的火车站、高铁站、长途汽车站的候车大厅内”相关零售点设置标准规定的情形除外);

  9.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博彩等设备销售烟草制品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3.不能识别未成年人,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四)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或位于距离上述地址所有出入通道口50米以内区域的;

  2.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3.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以及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包括但不限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未成年人游乐场等;

  4.国家明令禁止携带火种的森林保护区、林场等重点防火区域;

  5.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经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25米的,可以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但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经国家、政府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出具有效证明的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本人可以独立自主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目前名下无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本人驻店经营的;被照顾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营业执照组成类型应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个人独资企业;

  (二)军警烈属(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伤残军警持有有效证件或证明,目前名下无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本人驻店经营的;被照顾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营业执照组成类型应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个人独资企业。同一军警的烈属、伤残军警仅可依据优待政策申领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多人符合优待政策,依申请先后顺序仅办理第一人申请,其他人不再适用间距放宽优待政策;

  (三)主营烟酒、副食、水果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且整体经营面积(多层经营的计算多层的全部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同时主营实物商品陈列占地面积大于经营面积50%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经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25米的,可以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本规定所在单元当年的指导数、轮候先后的限制,可以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其指标计入下一年的指导数,但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或位于距离上述地址所有出入通道口50米以内区域的持证户,主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歇业或因与中小学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延续要求被当地烟草专卖局不予延续审批注销的,在其歇业(注销)后180日以内搬迁至其他场所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经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不受本规定中的间距、所在单元当年的指导数、轮候先后的限制,可以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其指标计入下一年的指导数,但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持证主体(已享受特殊群体照顾政策除外)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注销后,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的。

  第十二条 雪茄烟专业店及电子烟零售点设定标准

  (一)雪茄烟专业店应符合《中国烟草总公司吉林省公司卷烟零售终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中烟吉销〔2025〕54号,附件四《吉林省烟草公司雪茄烟专业终端建设标准》文件规定的标准。

  (二)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业店及仅为“电子烟本店零售”的电子烟零售点,需遵守第八条规定,不受第六条规定的轮候、指导数及相关的距离规定限制,同时,其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且不占用本单元指导数,但应受雪茄烟、电子烟零售点指导数限制;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业店及仅为“电子烟本店零售”的电子烟零售点,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点、早教机构、学前托管等场所。

  第十四条 新建居民小区、商场、大型综合超市、各类综合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高校校园等场所,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在建成交付起一年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但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且上述地址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单元当年的指导数控制,但计入下一年的指导数。

  第十五条 距离的测量标准

  (一)测量起点是以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的出入通道口中心点为准,有多个出入通道口的,以相距已经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或中小学、幼儿园)的最近出入通道口的中心点为准;

  (二)测量终点是以已经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的日常出入通道口的中心点为准,有多个出入通道口的,以相距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最近出入通道口的中心点为准;与中小学、幼儿园距离的测量终点是指以中小学、幼儿园师生日常出入通道口的中心点为准,有多个出入通道口的,以相距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最近出入通道口的中心点为准;

  (三)测量标准为测量起点与测量终点的直线距离;若测量起点与测量终点之间存在合法的固定建筑物,测量标准为绕开建筑物,能够测量的最短距离;

  (四)本规定中的合法的固定建筑物是指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含: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简易板房(不包括政府规划的各类市场中统一规划建设的彩钢房等)、集装箱屋、临时性建筑物、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场所。

  第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出入通道口是指供师生日常出入使用的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含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予许可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超过”“以下”不含本数,“大于”“不得少于”“不少于”“不足”“不超过”“以上”“范围内”“以内”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未尽事宜或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所参考相关工作制度文件规定有修订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2年10月25日制定实施的《四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四烟专﹝2022﹞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四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四平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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