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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全市机关事务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制度标准;研究拟定全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市直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承担相关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三)负责市直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负责市直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的权属登记申请、使用调配和大中修维护等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周转房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定本级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负责本级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县(市)区公务接待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拟定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六)负责指定范围内市直机关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负责指定范围的市直机关单位的后勤服务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属地政府加强有关市直机关驻地的社会综合治理、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指导并组织全市机关后勤人员岗位培训。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